校友会章程
北京科技大学化学与生物工程学院 校友会章程
发布时间:2015-03-23 作者: 访问量: 第一章 总 则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三章 会 员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七章 附 则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科技大学化学与生物工程学院校友会,英文名称为School of Chemistry and Biological Engineering Alumni Association ,简写:SCBEAA。
第二条 本会是由化学与生物工程学院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、非营利性的群众组织,为北京科技大学校友总会分支机构,下设化学专业分会、生物专业分会、生物传感中心分会和高分子专业分会。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学院之间的联系,发扬化学与生物工程学院推陈出新,格物致知的优良传统,为祖国的现代化建设和繁荣富强,为祖国统一、振兴中华、为学院的发展和校友的事业贡献力量。
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北京科技大学校友会、基金会和化学与生物工程学院,本会在业务主管单位领导下开展工作。
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北京市北京科技大学内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 加强校友间、校友和学院的联系和情况交流;
(二) 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学院的发展作贡献;
(三) 进行学术交流;
(四) 组织联谊活动;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符合北京科技大学校友条件,同时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三)属于化学与生物工程学院校友;
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化学与生物工程学院校友:
1、化学与生物工程学院及其前身所历经的学院、系、教研室等的毕业生 [A1] 、肄业生和曾在学院学习或工作过的人员等。
2、化学与生物工程学院聘请的兼职教授、名誉教授、特聘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等。
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;
(三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、建议和监督权。
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向本会反映校友情况,提供有关信息资料;
(五)协助学院广泛联络海内外校友和社会友好人士为学院筹资办学、改革与发展出力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,确定下届理事候选人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、计划和重大工作事项;
(五)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(含二分之一)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同意批准。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六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七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八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五条 理事会之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(含三分之二)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四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(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)。
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(含二分之一)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(含二分之一)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; 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一条 分会设会长1人、常务副会长1人、副会长若干人,秘书长1人、副秘书长若干人;本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人,指导本会工作。
第二十二条分会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五年,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三条 分会会长为分会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四条 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五条 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六条 分会经费来源:
(一)捐赠;
(二)学校、学院资助;
(三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四)利息;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七条 分会所接收捐赠必须上交北京科技大学基金会,在学校的基金会监督下使用。
第二十八条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二十九条分会的资产属学校资产,按照学校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单位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